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88********,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瑶岗仙钨矿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宜章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瑶岗仙镇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和平路公共厕所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张某某受伤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贺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投案自首并赔付死者家属18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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