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号小型轿车,途经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村向仲华一个“T”字路段时,因遇行人横过公路未注意避让,将被害人印某某撞到,印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经认定,贺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印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2月28日,贺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万元。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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