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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高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职工,住东明县**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19时50分,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25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700M处时,与沿252省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邢某某发生事故,致使邢某某当场死亡,东明县公安局认定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某拨打报警和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9日,贺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邢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贺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合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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