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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桦甸市**镇**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0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倪雅茹,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8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吉******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G334线道路北侧(与国道G222线交叉路口西侧)由西向东倒车时,将由东向西沿国道G334线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碰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月7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被机动车碰撞摔跌致颅脑重度外伤。外伤性脑额叶及额叶底面,双颞叶及小脑和脑干出血,神经源性肺水肿合并坠积性肺炎为直接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被机动车碰撞摔跌致损伤为根本死因。2021年1月18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贺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及案件提起过程。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车辆号牌吉******号机动车是大型普通客车,状态正常。贺某某准驾车型是A1A2,状态正常。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贺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5.酒精含量检测单。证实:贺某某交通肇事后酒精检测含量0 mg/100ml,即交通肇事时未饮酒。

6.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贺某某与王某某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已给付赔偿款27万元(贺某某赔偿9万元,保险理赔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7.户籍信息。证实:贺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辛荣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父亲。当时发生事故时我没有在现场,事后去的。他被送到红林医院我到的,后来听说是客车倒车将我父亲碰伤的。王某某在2020年12月3日中午12点左右,在桦甸市协和医院抢救无效去世的。客车驾驶人是贺某某,我们家已经和贺某某达成协议了,贺某某已将赔偿到位了,而且赔偿款人民币27万元都给我母亲了,我们被害人家属对贺某某表示谅解了,不追究贺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了,希望检察机关对贺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他不是故意,我们都认识,总坐他客车,人品也不错,如果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同意对他从宽处理。

三、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来说明情况。2020年11月27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我驾驶吉******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镇**桥头东侧由西向东倒车,车后面有一个老年男子由东向西行走,我车后面撞到他,他倒地受伤,我喊路口附近的私家车司机去**医院喊救护车,后来红林医院的救护车来了把他拉到红林医院,我妻子跟着去护理了,之后我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我妻子跟着去了桦甸的医院。当时白天,晴天,路面是沥青的干燥的,路上无障碍物,视线好。我开始在临江桥头停车点停车上人了,上完人后起车往桦甸方向发车行驶,刚上桥我听到车长喊还有人要上车,我就停车了,我通过右侧玻璃向后看到往二道甸子方向的路口里面有个女子拎个兜子往我这边走还摆手了,看样子是要坐车,我看她走的挺慢,我就向后倒车准备到停车点那里让她上车,刚向后倒了十米左右我听到车下边有人喊,我就赶紧停车了,再一看右侧倒车镜就发现车后右侧倒着一个人能看到他半个身子,我就下车去查看,发现是一个七八十岁的老人,他要起来,车长也过来招呼他,没让他动,让他等救护车。我倒车时听到有人喊时感到危险了我就停车了。我当时怠速倒车,很慢,倒车之前通过倒车影像和左右后视镜观察了,没发现后面有情况,然后我才倒车的,后来这个老人是怎么过来的我也没发现,这个老人我以前见过是临江街里的,但是不熟悉,现在知道叫王某某,在临江屯附近的平房住。我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了,准驾车型A1A2,驾驶的车是我的车,行驶证是我的名字。开车之前没喝酒,交警给我检测了。车灯光刹车转向都好使。我开车跑红石至桦甸的公路客运,当时正在路上营运。我认罪悔罪,希望宽大处理,我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27万元(我个人赔偿9万元,保险理赔18万元),自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我们也都认识,我自愿认罪认罚。

四、鉴定意见: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被机动车碰撞摔跌致颅脑重度外伤,外伤性脑额叶及额叶底面,双颞叶及小脑和脑干出血,神经源性肺水肿合并坠积性肺炎为直接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被机动车碰撞摔跌致损伤为根本死因。

五、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六、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监控情况。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找人帮忙联系救护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之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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