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湘******、湘*****号挂号牵引车组沿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医药路口时将一名男性行人(未查明身份)撞倒,该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贺某某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主动跟随办案人员前往双清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经认定,贺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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