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望城区**配送中心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市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3时55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北往南行驶,当其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路与**路段,恰遇行人李某甲(76岁)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穿道路。因贺某某未注意安全和未停车避让,导致湘******小型面包车与行人李某甲相撞。随后,贺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9月19日10时,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案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和湘******小型面包车车主厉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李某乙人民币38万元,贺某某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身份证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贺某某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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