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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持B2E类驾驶证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区方向往湘乡市育段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育段乡**村地段时左转弯,与田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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