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号附**号,现暂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区双南线黄龙商贸城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情况、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执法录像、提取血液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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