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铺**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C****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9536 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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