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18时许在家喝了二两米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去邵阳办事,办完事后于20时许驾车回家,行驶到魏源路与雪峰路交叉路口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97.33mg/100ml。2020年9月14日贺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酒精测试报告等书证;2.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扣留涉案车辆已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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