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贺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三合小区附近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准备到呈贡区。21时51分,贺某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彩云中路与东门坡交叉路口100米西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35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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