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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射洪市**乡**村**组**号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3时许驾驶号牌为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驶往射洪市万林乡街道方向夏团路3KM+5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立即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后,口头传唤其到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贺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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