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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乡**养猪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2****小型轿车沿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往岳池县九龙镇**小学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小学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贺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0.84mg/ml。(等同于84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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