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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布依族,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村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贵E*****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西区往安龙县老城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西龙桥下(招提街道1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00302255)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7.76mg/100ml。

同时查明,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贺某某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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