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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车行销售员,系鲁******号(临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临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贺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mg/100ml,系醉酒。

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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