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队**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9****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往大岭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山街道红岭灯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贺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0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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