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2********,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成都市成华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6月1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新都区新繁镇繁江大道由北向南往成彭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新繁镇繁江大道与正西街路口时被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贺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