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6****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八卦洲大桥桥收费站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1mg/100ml血。
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查明贺某某已于2020年9月25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鉴于贺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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