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王店大桥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贺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