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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3分许,被告人贺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汽车牌(过户后牌号为豫H*****)小型轿车,沿沁阳市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南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93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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