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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广济医院方向往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方向行驶,行至诗经大道与唐城西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含量为98mg/100ml。2020年9月26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贺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84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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