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现住道县**公司员工宿舍,在道县**展登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道县步步高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作的《乙醇检验报告书》;4.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夜间驾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贺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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