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14分,贺某某醉酒驾驶蒙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达拉特旗**镇**村**社范某某家中出发,沿达拉特旗Y2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贺某某家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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