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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2021968*********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陕西省******家园*号楼*单元***室,2023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临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与**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经鉴定,贺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醉酒驾驶行驶案件适用不起诉座谈会会议纪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对贺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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