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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3196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0时许,贺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红旗”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小区前往盘龙区**小区。行驶至昆明市**路昆明**中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调查时发现贺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7.31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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