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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现住山西省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9.0mg/100ml),驾驶棕色“福特”牌晋JM****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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