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5********,汉族,大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号,住盐城市**路**城**栋**室。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饭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苏JW****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高新区**路路口北侧地段被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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