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甘肃省天水市**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甘肃省天水市**区**坪*****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其朋友杨某等人在**区**坪**烤肉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两轮摩托车沿***路由*向*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贺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8.16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属无相应车型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相应车型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16mg/100ml;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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