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中午,贺某某同其朋友胡某某等7人在奈曼旗**镇**菜馆(在国道111线北侧,距111国道33.4米)饮酒吃饭。贺某某将其蒙G******号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在**菜馆门口。下午十四时左右,因有人要给饭店送羊,贺某某的车停在饭店门口影响卸羊,饭店老板张某某到其包房内让贺某某将车挪开,贺某某出来后看外面没车,在车里接个电话,大约二、三分钟,接完电话没往后看,直接由北向南倒车,与于某某驾驶的送羊车(蒙G******号轻型普通货车,头西尾东)相撞,无人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二人发生争吵,于某某报警。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贺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协议书。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