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9********,汉族,大学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期**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和朋友徐某某等人在奉新县**道**饭店吃饭并饮用了白酒。饭后,贺某某驾驶本人的赣******小车送朋友去**小区,22时25分许,途径奉新县**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2mg/100ml。到案后,贺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到案后,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