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街村**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开发区**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mg/100ml。案发后,贺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贺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查获经过等书证、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贺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等证实2020年12月18日贺某某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贺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