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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路段旁的饭店吃饭时喝了红酒后,驾驶号牌为湘B*****号北京现代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路由南往北准备驶往***KTV,在**酒店门口路段旁左转时,与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丁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害人丁某的同事电话报警。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贺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3mg/100ml;经血样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0.38mg/100ml。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贺某某支付丁某医疗费3929.54元,护理费1200元,赔偿被害人丁某损失8000元钱;贺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丁某的谅解。

另依法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立案侦查后,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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