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1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入口匝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休息之后上路行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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