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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零工,暂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200元,收缴赌资540元。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苏EV****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晨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华路路口东侧约2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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