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0****号轿车,行驶至景县广川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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