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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7********,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栋**单元**号房,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期**栋**单元**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琼BF1****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河西路往榆亚大道万科湖畔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榆亚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杨育明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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