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鄂A****0号棕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张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柏公路上湾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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