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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23分许,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娄底市新星北路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贺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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