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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号**单元**号,住址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4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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