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白银******公司内保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白银,现住白银区**路**幢**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白银区建安巷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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