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现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陕A****8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安市高陵**村委会返回家中时,行驶至高陵区210国道**检查站处,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在此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被民警带至西安市高陵**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醇浓度为124.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等;
2、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电子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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