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庄乡漫流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赊店镇“北大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