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妨害公务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系湖南株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市**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伏龙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其粤******的小车从清石广场回家,途径石峰区建设北路外国语学校公交站附近时,发现响石广场北口有公安交警在设卡检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即驾驶车辆倒车想从铜藕路逃跑,在发现交警肖某某赶来制止后弃车逃跑以逃避检查,交警肖某某前去追赶逃跑的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并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当肖某某追至建设北路外国语学校公交站旁边一光线不明的汽修厂院子内时,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原地停留,并以“我在这里”向交警肖某某示意其具体位置,肖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具体位置后,快步上前试图控制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肖某某即将抓住其右手时,突然向左侧身闪躲并用其右手推了肖某某的右边后肩膀,肖某某失去平衡后身体向前倾倒,双膝和手掌着地,造成左边膝盖半月板撕裂,左手腕挫伤。经鉴定,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增援辅警到达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才被控制并被带至交警响石岭岗亭。经对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八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病历本及诊断报告、证明、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物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时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

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