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因蔡某某欠贺某某借款未还清,贺某某到蔡某某家门口讨要欠款,蔡某某让贺某某到其家二楼商谈,贺某某遂持蔡某某家门口的柴刀上到蔡某某家二楼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贺某某用未持柴刀的手推打了蔡某某,但未造成蔡某某受伤。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因债务纠纷,对蔡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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