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6********,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洪家关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与2018年1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2日16时许,张海清(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五人开车来到桑植县**乡**庄吃饭。期间遇到同村的刘某戊(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某也前去和贺某某、钟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贺某某、钟某某与刘某戊、张某某相互厮打;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见状后在刘某丙开的小车后备厢去了三把长砍刀帮忙,张某某在现场捡了一把长砍刀帮忙,贺某某、钟某某一起的人员也加入打斗,双方发生追砍,造成贺某某、钟某某、刘某戊、梅某某四人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贺某某、钟某某、梅某某、刘某戊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贺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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