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厂邵阳市**厂员工胡某某在厂内意外死亡,其家属与**厂有关人员多次协商赔偿但未能达成共识。2020年7月29日上午,胡某某亲戚朋友等50余人至**厂商量赔偿事宜。**厂保安队长宋某某(另案处理)担心家属方闹事,于当日中午12时打电话叫邓某某(另案处理)喊十几人或二十几人来“撑场子”。邓某某纠集了朱某甲(在逃)、朱某乙(另案处理)并要朱某甲、朱某乙再纠集其他人员,同时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要其帮助接送朱某甲等三人到**厂,贺某某答应,于当日下午1时在双清区**亭接到朱某甲并由朱某甲带领在铁路桥下**市场接到“航伢子”和一个女的。到邓某某约定的**厂门口附近集合,并在**厂二楼会议室待了近四十分钟后才自行离开回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