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人,现住清涧县**小区,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贺某某因吸毒被清涧县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15年2月因复吸被清涧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暂无律师介入。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以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9日重报,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7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3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在华顿KTV唱完歌后走到KTV大厅的电梯口准备离开,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进入电梯门口,挡住电梯不让走,称要等人,后王某某和贺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从电梯口一直厮打在大厅,被众人拉开,后两人又相互辱骂,再次厮打在一块,后又被别人拉开,贺某某离开KTV,过了一会儿贺某某返回华顿KTV,手拿刀子将王某某左臀部砍伤,致使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此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调解,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王某某拒绝做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某拒绝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故认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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