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项目建设征拆对象,对其拆迁补偿已到位。但贺某某认为征地拆迁补偿未到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法上访,借此向当地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2016年9月30日,贺某某坐火车到达北京,以信访登记为要挟,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出于维稳的需要,被迫从公用经费中拿出3000元人民币给了贺某某。
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办事处达成息访协议。2019年3月14日,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对贺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信访接待费用情况、综治维稳支出明细表、记帐凭证、息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谭某某、瞿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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