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闲聊交友软件建立赌博群并召集赌客进群,利用手机“**浙江麻将”软件组织人员赌博,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在赌场开设期间,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 6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抽头渔利6 645元,并已全部退赃。
其次,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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