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性别: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霞浦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购买“钻石”在“来来港城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供群内赌客陈幼娜等人在虚拟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最大赢家10元的房间费,期间,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790元。
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贺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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